
发布时间:2020-09-16
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广州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和要求,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
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内容 |
一、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软件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资质认定都要求有一定研发投入,研发费加计扣除核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汇算清缴单是重要的佐证材料。 |
申报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要求 |
一、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二、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进行175%的税前摊销,企业必须认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质才能享受。 三、研发费用的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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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流程 |
(1)初审。向科技或经贸部门提交初审材料,审核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未通过初审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得享受。 (2)鉴证。通过初审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并出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3);③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
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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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 |
问1:现在最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和加计扣除率是什么? 答:现存有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问2: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软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只要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3: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做备案吗?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明确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4: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这其中不包括房屋租金和水电费。 问5: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职工福利费用不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但可以按其他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6: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问7:委托研发是否需要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答:是,需要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问8:企业的研发活动失败了,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9:企业今年已经亏损,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问10:企业属于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企业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11:企业今年同时开展了多项研发活动,如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价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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