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0-09-16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类型 1、被异议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
商标驳回复审服务 |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类型 1、被异议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4、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
商标驳回复审申报要求 |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具备的条件(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作用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
商标驳回复审服务流程 |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自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 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
商标驳回复审政策法规 |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驳回复审常见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填写须知 |
价格说明由于办理时间、公司所在城市、办理所需材料等诸多因素,本网所标示的价格,仅供用户参考,实际办理价格均以最终合同为准。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8、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9、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75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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